女權世界的形成

女權世界的形成

作者:36369258mm

《女權發展史》第一階段:公元1978年—公元2050年階段特徵:女權的覺醒,女尊主義的形成時期。

經濟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與發展情況的變化深刻影響男女性別權利義務的變化。這一時期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徵是女性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日益加大,男性逐步淪為底層勞動力與女性階級的供養階級。首先這一時期智力勞動徹底取代舊男性主導的體力勞動佔據主導地位,而男性因天性與身體結構因素在智力勞動範疇內的佔比不斷下降,甚至在該階段末期基本退出智力勞動範疇,而女性則逐步控制能夠創造更大經濟價值的智力勞動,並且逐步成為經濟消費的主體,成為刺激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獲得資本的青睞。也正因經濟基礎的變化促使女性,在社會,政治,教育各領域的地位也發生變化。

政治上:女性逐步佔據政治主導權,成為引領國家、政府、各黨派的中堅力量。具體表現為多個方面,首先是國家公職體系男女比例的逐步變化,隨者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初級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越來越多女性憑藉奇相對高於男性之智力,之魅力大量湧入國家公職系統,在2030年以後這一現象更為明顯,至2030年為止女姓從事政治,進入國家公職系統的比例以達到佔政府公職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在政治高層,女性取代男性成為眾多國的最高決策者,男性受制於經濟社會發展因素,逐步主動或被迫主動退出政府公職競爭及國家最高統治層。其次在律法方面,由於初級男女平等思想的實踐,及女性逐步獲得立法,司發,行政等最高權利,維護女性權益的法律紛紛出臺,如1992年頒佈實施之《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提出保障婦女權益,2030年修訂為《女性權益保護法》保障全體女性權益,對於侵犯女性權益之男性罪加一等進行責罰。2050年頒佈《女權法》明確確定女性各項權利(如為不使女性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保障男女平權《女權法》規定在婚前女性需交付定額彩禮與女方確認男性卻有與女方成婚組建家庭之能力,婚姻中男性不得提出離婚只能有女性提出,如離婚男性應定期付給女性一定賠償費用等),並以法令形式強制命令男性接受實行《女權法》的頒佈實施也標誌的女尊社會形成階段進入第二階段。

社會上:以追求男女真正平等為名,實際上追求女權擴大的女權主義的不斷增多,並與男權主義者展開爭鬥,最初這種爭鬥主要在於網絡上,在該階段,在網絡上常常出現宣傳女尊男卑的視頻,例如婚姻中大量的男性耙耳朵出現,像社會潛移默化的灌輸女尊思想,又如三八婦女節逐步演變為女王節女神節,男性應該為女性無條件付出的思想也藉由網絡深刻影響社會,部分男性也在網絡上對這種思想進行批駁;在網絡上男奴激烈爭鬥的同時,社會上也出現女尊主義發展的傾向,首先是眾多耙耳朵的真實存在(在家庭中女性置頂家法現象產生,女性常令男性以檢討,勞動,在家庭場合下跪等方式確立家庭地位,乃至在商場,商業街等公共場合也時長出現,男性向妻子下跪,為女性穿鞋,替女性繫鞋帶

,乃至接受女性耳光懲罰的現象,但總得來說家法,與這種社會現象尚且在萌芽階段,不為社會的正統道德體系完全接受。),及部分男性轉變為女尊主義者,推崇女性至上,女性中心論,社會對於男性及女性的要求變化,要求男性必須擁有一定房產,財產才能夠迎娶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男性必須呵護女性,關愛女性,維護女性等,女性也漸漸取的婚姻關係的主導,例如子女的冠姓權等等,另外社會女士優先的思想也深入人心,大部分男性也逐步潛移默化的認可這種思想。

教育上:伴隨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及社會風氣的深刻變革,教育層面的男女教育差異化也不可避免,首先在第一階段男女在法律上皆具有平等接受各級教育的權利,但是在實際實踐中,女性佔高學歷人群佔比不斷上升並在二十一世紀初超越男性,在2030年左右本科群體女性佔比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研究生學歷群體女性佔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到2050年研究生群體中女性佔比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佔比達百分之九十七以上。而男性進入高等教育的比例大大降低,到2050年百分之九十男性學歷在大專及以下,百分之六十男性學歷在中專及以下,此後伴隨女權運動的發展男性逐步喪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其次在本階段教育領域從業者中,自幼教,到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女性成為教師團隊的主體構成,這也為女權主義,女尊主義進一步傳播創造了條件第一階段綜述:該階段時間較長,是女尊社會形成的初期階段,該階段特徵為女性權利的不斷提高,並逐步在政治,教育,經濟,社會取得優勢地位。

第二階段:公元2050年《女權法》頒佈至2070年《至尊法案》頒行階段特徵:女尊地位確立,社會道德變化經濟上:女性完全掌握資本控制權,男性完全淪為女性的供養階級,主要表現在這一時期女性掌控銀行業與金融業,女性從事高端商業活動,享受奢侈商品,男性淪為基層或底層勞動力,從事營銷,工廠工業,底層服務業等工作,並且經濟大權完全掌握在女性手中,勞動所得歸母親,婚後歸妻子所有並保管只配,這也進步使得資本商品生產,投資完全按照女性喜好服務,面相男性的資本投資較前一階段大幅度降低,甚至消失。

政治上:伴隨者女性在經濟領域絕對地位的確立,勢必要求女性謀求與其經濟地位相同的政治地位,享用在政治上的絕對支配權。主要表現為在該階段,男性逐步徹底退出政治領導層高層,男性只可備顧問作用,不可擔任一地一軍的行政與軍事主官。2066年《至尊法案草案》獲得通過,重要的內容有,對社會公民進行劃分,女性因具有更高的知識能力,並擁有生育省力且可以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被列為一等公民,而男性被劃為二等公民,兩等公民最初在名義上平等,後在草案討論過程中連男性名義上的平等也喪失了,一等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從事教師,政府公職,及成為企業高管的資格,二等公民則不能從事以上職業,並且二等公民的選舉權由一等公民代行,即妻子代行;《自尊法案草案》還規定了女性享有婚姻特權(以法律形式確定女性為

婚姻的主人,女性因知識水平更高享有制定家法的權利,男性必須遵守否則女性享有休棄丈夫的權利,被休棄的男性必須淨身出戶並向政府繳納高額淨身稅作為懲罰)教育特權(享有免試接受高等教育的權益,對教育行業進行男女分流,男性在中學畢業後只可進行職業教育,並且將《男德》與《至尊法案》列為中學與職業教育必修科目),豁免權(律法規定保障男女雙方的生命權,女性不得對男性造成永久性損傷,但享有豁免權,即如得到男性母親諒解即可減刑或豁免)。

社會上:社會風氣變化,上一階段關於男女權益的爭論,伴隨女性教育水平更高,與政治經濟實力更強而消失,女尊主義不在以男女平權為外衣出現,女性基本控制了社會輿論,女尊主義成為社會風尚,大部分男性認可或被迫認可女尊主義及女尊的實際現實,社會道德方面女尊被認為是男性必備的道德要求,如男性不具備女尊意識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在社會上女性成為享有權利的特權階級,如在公共場合,丈夫為妻子下跪服務已經成為隨處可見,又如女性在逛街勞累時,可以任意差遣身邊可見的男性,男性不得拒絕,女性可以命令男性暫時扮演桌椅,馬匹等角色,活著按照女性要求為女性服務不得拒絕,又如在男性群體之間也有內心深處開始普遍認為女性生來尊貴的觀念,大部分男性願意自願的為女性服務,大部分男性認為女性生來美麗尊貴而男性生來粗鄙男性因命定的因素必然應該低於女性群體。

該階段綜述:男權完全衰落,女性權利迅速提高,較前一階段更短,屬於男女平權階段與女尊階段的過度階段,時間短變化迅速。

第三階段:公元2070—至今階段特徵:男性完全淪為奴隸供養階層,女尊社會完全確立。

政治上:女性擁有絕對權利,《自尊法案》的出臺使女性最終成為特權階級並不斷深化。任何形式的反抗女性,反抗女尊都是連坐死刑的重罪。

經濟上:女性階層實際上成為掌握資本和奴隸的奴隸主,男性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淪為商品進行買賣。

社會上:完全異議的女權世界,男性未經女性允許沒有站立的權利,只能雙膝四肢跪地爬行或其他跪姿,男性的頭顱不得高過女性的膝蓋,不得直視女性眼眸,直跪時頭部不能高過女性的臀部女性的一切物品甚至均高於奴隸,奴隸不得擅自觸碰或褻瀆,尤其是男性前肢只得用與爬行不得抓我女性物品,否則女性有權懲處,如在舔邸女性鞋時,若無命令只可潛邸鞋跟部與鞋底,為女性去鞋時更不可使用前肢褻瀆。

婚姻關係上:丈夫淪為奴隸,妻子為主人,可以擁有多個奴隸,可以休棄,婚姻關係完全由女性主導,奴隸的職責是供養主人,並扮演主人所需的必要器具,服從主人命令,無條件服務與主人。

該階段綜述:徹底的女尊社會,男性完全淪為奴隸,人權基本喪失,但有為高貴的女性全體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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