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觸碰處決法追加條款
作者:太上劍帝宏天
觸碰處決法發佈後的一段時間,全體男人都不怎麼敢碰女人。
不少男性還想抗議。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李婉晴女士,一位以其冷靜、睿智和強硬手腕而聞名的女性,親自出現在了電視鏡頭前,接受了國家電視臺的獨家專訪。
聚光燈下,李大法官穿著一身剪裁得體的黑色法官袍,臉上戴著一副金絲眼鏡,神情端莊,語氣溫和,彷彿一位正在耐心教導頑劣孩童的慈母。
“我聽到了廣場上,我們一些男性同胞的聲音。”她的聲音,通過無處不在的屏幕,清晰地傳入了這座城市的每一個角落,“我理解他們的困惑,也尊重他們表達自己訴求的權利。但是,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必須重申,《觸碰處決法》的立法初衷,自始至終,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我們純潔的、善良的、柔弱的女性,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來自男性的侵犯。”
她頓了頓,摘下眼鏡,用絲綢手帕,慢條斯理地擦拭著鏡片,眼神中,流露出一絲恰到好處的、悲天憫人的痛心。
“有很多男性在質疑,既然是‘正當防衛’,為什麼,在許多案例中,我們的受害女性,在處決那些罪犯的時候,還要……嗯,還要幫助他們達到生理上的滿足?這難道不矛盾嗎?”
“我想問問這些提出質疑的男性,”她戴回眼鏡,目光瞬間變得銳利如刀,“如果不是你們,用暴力、用言語、用權力,去強迫、去威脅、去猥褻,我們純潔的姐妹,又怎麼會,違背自己的意願,去觸碰你們骯髒的身體,為你們提供那種,所謂‘矛盾’的服務呢?她們,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在生命的最後一刻,為我們這些執法者,留下最確鑿的、無法被抵賴的、你們實施犯罪行為的鐵證啊!這不是矛盾,這是她們用自己清白的身軀,做出的、最高尚的犧牲!”
“還有人問,為什麼不殺別人,偏偏就殺了你?”
“這個問題問得更好。”李大法官的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因為,人家的女生,巴不得離你們這些行走的荷爾蒙和潛在的罪犯,越遠越好!她們看到你們,都會下意識地繞著走!如果不是你,主動地,去靠近她、去尾隨她、去騷擾她,她怎麼會有機會,對你下藥?又怎麼會有機會,將你處決?與其問她為什麼殺你,不如問問你自己,為什麼要去招惹她!”
“至於——”她靠在椅背上,雙手十指交叉,放在身前,用一種蓋棺定論的、不容置疑的語氣說道,“至於認為,用手掐死,就超出了‘防衛’的範疇。這種想法,更是荒謬至極!”
“我再強調一遍,我們女性的身體,每一寸,都是聖潔的、寶貴的。用我們這雙,本應該是用來彈琴、繪畫、烹飪、撫育孩子的、純潔的玉手,去觸碰你們男人那骯髒的、佈滿細菌和汗臭的脖子……說句不好聽的,就算最後,你們死了,到底是誰吃虧了?是我們!是我們純潔的姐妹!是她們的精神,遭受了無法彌補的創傷!是她們的身體,被迫與汙穢,進行了接觸!”
這段訪談,如同判決書的最後陳詞,徹底地、宣判了所有男性抗議的死刑。
廣場上的那點微弱火苗,瞬間就被這盆冰冷的、夾雜著無恥邏輯的髒水,徹底澆滅。
然而,故事,並沒有就此結束。
當男性群體陷
入徹底失語的絕望深淵時,一場新的、來自女性內部的“呼聲”,卻開始悄然興起。
在女性用戶佔據了99.9%的社交平臺“月神殿”上,一篇名為《<觸碰處決法>的侷限性:我們的“純潔”,正在成為我們的軟肋》的帖子,被迅速頂上了熱搜榜首。
“姐妹們,我承認,《觸碰處決法》是一個偉大的進步。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發現了一個致命的問題——它竟然要求我們,必須,用自己的身體,去碰那些噁心的男人!!”
“我的天啊!掐脖子?用手?你們能想象嗎?我光是想到,我保養得這麼好的手,要碰到一個油膩男人那爬滿了蟎蟲的脖子,我就想吐啊!萬一他有皮膚病怎麼辦?萬一他有口臭,對著我哈氣怎麼辦?”
這番充滿了“共同煩惱”的吐槽,立刻引發了海嘯般的迴響。
“樓上說得對!坐臉也是!雖然現在有很多隔離工具,但一想到我的屁股下面,是一張男人的臭臉,我就渾身起雞皮疙瘩!”
“最關鍵的是,這個法律,依然是把我們女性置於一個危險的境地!它要求我們,必須先得手。可萬一呢?萬一‘愛神之吻’的藥效過了?萬一防男噴霧被風吹偏了?面對一個窮兇極惡的、發了瘋的男人,就我們這嬌柔無力的、小貓一樣的身體,怎麼去進行‘正當防衛’?難道真的要等被他摁在地上,才有機會用指甲去撓他嗎?”
這種普遍的、對於“物理接觸”的厭惡,和對於“防衛失敗”的恐懼,迅速地,匯聚成了一股強大的、不容忽視的輿情。
他們得出了一個結論:《觸碰處決法》,依然不夠,它還是太“髒”了,也太“危險”了。它需要一次,徹底的、解放思想的升級。
於是,在李婉晴大法官那場驚世駭俗的“普法教育”後,僅僅一週的時間,一部全新的、作為補充條款的法律修正案,便火速地,提交議會,並以全票,再次通過。
官方的公告,以一種冰冷而又高效的姿態,推"送到了每一個人的終端設備上。
**【關於《觸碰處決法》之補充條款——《隨身物品合理防衛權法案》的公告】**
**鑑於廣大女性同胞對於在實施“正當防衛”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生理不適與心理創傷的深切擔憂,併為了進一步保障女性在遭遇不可抗力威脅時,能夠擁有更安全、更多元的自衛手段,經國會緊急審議,現對《觸碰處決法》做出如下補充:**
**“在符合《觸碰處決法》所規定的、能夠證明遭受猥褻或威脅的前提下,若女性使用其‘合理範疇內的、日常隨身攜帶的非預謀性物品’對威脅源(男性)造成致命傷害,其行為依舊適用於正當防衛條款。”**
公告下方,為了更清晰地界定“合理範疇”,還附帶了幾個簡單明瞭的圖文解釋,如同產品說明書一般。
**【場景一】:受害女性,在遭遇男性尾隨、騷擾或攻擊後,進行反抗。**
**以下場景,均被視為合法的“正當防衛”:**
**①(勒殺):受害女性,可使用自己腿上的絲襪、裙子上的腰帶、頭髮上的髮圈或頭繩等,對男性進行捆綁或勒殺。**
**②(悶殺):受害女性,可使用自己穿著的裙子、脫下的內衣、或者購物時攜帶的購物袋等,對男性進行套頭窒息。**
**③(刺殺/踩殺):受害女性,可使用自己腳上的高跟鞋、頭上的髮簪、或者隨身攜帶的眉筆等尖銳裝飾品,對男性的要害部位(如喉嚨、太陽穴、眼眶等)進行穿刺或踩踏。**
**【重點提示】:以下場景,不適用於本補充條款:**
**①(違規工具):使用事先準備好的、超出“日常隨身物品”範疇的利器(如匕首、水果刀、摺疊刀等)或鈍器(如錘子、扳手、磚塊等)。**
**②(違規藥劑):使用未經官方認證的、具有致命毒性的化學藥劑(如氰化物、砒霜等)。**
**【立法原意最終解釋】:**
**本補充條款的核心,在於區分“正當防衛的即時性”與“謀殺的預謀性”。**
**一位純潔的、善良的女性,她的包裡,可能會有一支口紅、一雙備用的絲襪、一瓶防男噴霧。這些都是她為了美麗和安全,而“日常攜帶”的物品。**
**但她的包裡,不應該,也不會,出現一把用於拆信之外的刀、一把錘子、或是一包老鼠藥。攜帶這些具有明確殺傷意圖的“兇器”,本身,就構成了“預謀”的主觀要件。否則,依舊將被視為普通的,故意殺人罪。**